财政的一般特征
(一)财政分配的主体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财政分配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由国家来组织进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这也是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范畴的基本特征。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包含几层含义:
1.国家是财政分配的前提
国家直接决定着财政的产生、发展和分配范围。
2.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
国家是财政分配活动的决定者、组织者和执行者。财政分配的主动权、支配权在国家,因此,财政是国家可以直接用来调节经济的强有力的手段和物质力量。
3.财政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和它执行的社会职能,决定着财政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具有社会性和集中性特点。
(二)财政分配的对象
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但不是剩余产品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就现实的财政分配情况来看,在财政收入中,既包括剩余产品价值m部分,又包括职工劳动报酬v部分,有时还包括折旧基金C的部分。尽管在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剩余产品价值部分,但不能忽视个人收入v部分对财政分配的意义。从当前的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财政收入中来自个人收入的部分会不断增长。
(三)财政分配的目的
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这种需要属于社会公共需要。
1、社会公共需要的特征:
1.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
2.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产品不具有排他性,这样的产品应由社会成员共同享用,某个人或集团对这种产品的事用并不排斥其他社会成员或团体的享用。
3.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少量的费用。
4.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来源只能是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在生产力尚未发展到能够提供剩余产品时,不可能出现社会公共需要。
2、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
(1)保证执行国家职能的需要。如国防、外交、公安、司法、监察、行政管理,以及普及教育、基础科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保健等。
(2)准社会公共需要。即社会公共需要与个人需要之间在性质上难以严格划分的一些需要。如高等教育、卫生医疗就属于这种情况
(3)大型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煤气、电力,以及城市公共设施等。 这些基本上属于社会再生产的共同的外部条件。大型公共设施具有广泛的外部经济效益,因而它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