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六章(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0-12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1)即销售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这里讲的销售货物是受境内所约束的,即在境内销售货物的业务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避免偷逃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4.7,与5.6.8的区别,不含购买项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限定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送电脑上门。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归纳: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兼营行为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汽车制造厂,兼有一个运输服务公司。

  归纳: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都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后者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