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六章(6)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0-12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