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六章(12)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0-12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基本上与增值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

  基本上与增值税相同,遵循属地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