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七章(11)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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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货币单位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