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部2000年修改)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有限范围原则;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奖优罚劣原则。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范围——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未投人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不合理危险原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也称设计缺陷);制造上的原因(也称制造缺陷);告知上的原因(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交换假冒伪劣产品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禁止性规定:(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不履行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建立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基本形式是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为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产品质量担保期限或者产品质量保证期。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为“三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