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企业投资概述
(一)投资的定义
投资指经济主体为了获取经济效益而投入资金或资源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的行为和过程。金融企业的投资
投资于短期有价证券获得的投资收益实质属于资本增值。
(二)投资的分类
1、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2、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
3、实物性资产投资、货币性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4、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业务
(一)商行证券投资业务的界定
商行资金运用安排顺序:准备金——放款——投资
商行证券投资:将资金投放于各种长短期不同(主要为短期)的证券,实现资产的收益并保持相应流动性的投资活动。
(二)商行证券投资业务的目的
1、获得收益、保持流动性。
2、分散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3、合理避税——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
4、提供新的资金来源。如证券回购等业务。
(三)我国商行证券投资的对象
1、政府债券
2、地方政府债券
3、金融债券
4、公司债券
三、证券公司的投资业务
经纪类和综合性证券公司
1、证券自营业务:指综合类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贪污筹集的资金,用自己的名义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自营业务范围
(1)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包括:股票、债券、基金。
(2)承销业务中涉及的自营业务(如包销)
(3)场外市场的自营业务
包括:上市公司法人股、非上市公司股权证等。
3、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原则
(1)一般性原则:自营与其他业务分账、分业管理;经纪业务优先;公平交易原则;严格内部
控制原则。
(2)特殊规范原则:风险控制原则;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操纵市场的行为。
四、财务公司的投资业务
五、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
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不得进行实业投资。
第四节金融企业的基他业务
金融企业的其他业务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其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又称为“表外业务”
二、我国中间业务的分类
(一)支付结算类业务
指商行受客户委托,通过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为客户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业务行为
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传统的、安全性较好的中间业务。
(二)信息咨询与评估业务
商行利用其人才、业务、机构等优势向客户提供信息、接受咨询、帮助其进行可行性研究或专题研究的一种业务。
(三)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代理发行、承销和兑付债券;代理保险;代理金融机构业务(央行、政策性银行等);代理保管业务。
(四)信托租赁业务
指出租人出资购买机器设备,或出租人与设备生产合作,对承租人提供机器融资方式。
(五)担保及类似或有业务
如保函、担保见证、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票据承兑、保理、福费廷等。
(六)资产证券化
指商行将期流动性差的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集中起来出售,购进方以此为基础,发售以其担保的具有投资性特征的证券行为。
(七)个人理财业务
指商行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对所拥有金融产品的整合,凭借积累的经验和掌握的金融信息、政策,依靠高科技和现代化的服务手段,或代理客户实现其资产保值、增值或代理客户处理财务
收支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活动。
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和遗产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