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金融知识辅导讲义22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3-21

    一、贷款关系人及其权利

    贷款业务的关系人: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

    (一)贷款人

    1、贷款人的资格

    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借款人

    1、借款人的概念和资格

    借款人是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借款人必须是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和具有完全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金融企业的贷款分类

    按期限分:长期贷款(5年以上)、中期贷款(1-5年)、短期贷款(1年及1年以下)和临时贷款(3个月以下);

    按贷款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按借款部门分:工业企业贷款、商业企业贷款、农业贷款及其他部门贷款;

    按贷款用途分:生产性贷款、消费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

    按贷款保障程度分:信用贷款、消费贷款、银团贷款、信托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以某些特定的财产或某人的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1、保证贷款:按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法人或自然人作担保

    2、抵押贷款: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物作担保,担保物不转移给被抵押人(金融机构)。

    抵押物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或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的财产。

    对贷款抵押物选择的原则:(1)法律、法规允许买卖的原则;(2)减少风险的原则;(3)抵押物优选原则;(4)易于拍卖的原则

    3、质押贷款:按我国担保法规的持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并移交贷款人占有作为债务担保发放的贷款。

    质押的质物分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物转移给被抵押人(金融机构)。

    权利包括:单据、有价证券、依法可转让的无形资产的财产权。

    (三)消费贷款

    1、消费贷款的概念

    消费贷款是工商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和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

    2、分类

    (1)助学贷款

    财政部门补贴利息的50%,学习期间可还本,也可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本息。学习期间利息不复利计息。

    (2)私人住房贷款

    政策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普通商业性住房贷款

    (3)汽车消费贷款

    3、消费贷款的提供方式

    直接信贷、间接信贷

    (四)银团贷款

    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

    (五)信托贷款

    信托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运用信托存款及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的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发放的贷款。

    (六)票据贴现

    我国商业银行、部分财务公司和农信社具有票据贴现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