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专业辅导讲义(23)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5-24

查看汇总:2012年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专业辅导讲义汇总()

    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讲义(23)

    第二节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一)证券发行承销的概念

    1.证券发行承销的含义

    证券承销: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按照协议帮助发行人推销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活动。

    2.证券发行承销的方式

    (1)包销、尽力推销(代销)和余额包销

    包销:承销商要承担证券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

    尽力推销(代销):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

    余额包销: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

    (2)首次公开发行与股权再融资

    首次公开发行,简称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指股票发行者第一次将其股票在公开市场发行销售。

    (二)股票的IPO发行

    1.一般的IPO发行方式

    IPO发行方式可分为:询价方式、竞价方式、固定价格方式、混合方式四种

    询价方式,又称累计订单定价方式:指主承销商通过对拟IPO企业的全面、深入研究,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通过召开路演推介会,征集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建立簿记,绘出需求曲线,然后对发行价格进行修正,最后确定发行价格,承销商自由分配股份并对后市给予支持的新股发行方式。

    竞价方式是价格由需求方决定。

    固定价格方式是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价格,投资者根据这一价格申购,如果超额,承销商或有较大分配权力,或采取比例配发。

    混合方式是多种招股方式同时混合使用,如香港采用的模式是将询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相结合,台湾模式则是询价方式、竞价方式与固定价格公开申购三者的结合。

    “绿鞋期权”: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有权自主执行超过计划融资规模15%的配售新股的权力。具体操作:①在绿鞋期权行使期内,若市场股份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按发行价额外配发该次募集总量15%的股票,再由主承销商将其配售给予投资者;②若市场股价低于发行价,则主承销商用超额的15%的资金在市场按市场价购进股票再按发行价配售给投资者。

    2.我国的IPO发行方式

    (1)2005年初开始实现询价与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相结合的模式

    IPO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股票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采用固定价格公开认购的方式。

    (2)具体步骤

    两次询价:第一次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少于50家)的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进行询价,通过询价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以及相应的市盈率期间;第二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向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送数额不超过本次发行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送数额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最后按确定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3.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分类

    主要有三类: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

    审批制:带有强烈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主要表现为:股票发行实行下达指标的办法,同时对各地区、部门上报企业的家数作出限制。

    注册制。:又称备案制或存档制,是一种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要求将所有应该公开的信息向证券发行监管机构申报注册和披露,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核准制: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之间。它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文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要求的形式性审查外,还要对发行公司的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机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据此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

    (2)我国的IPO监管制度

    第一阶段:行政审批阶段(1990-2000)

    ①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

    ②“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对上市企业家数管理

    第二阶段:核准制阶段(2001至今)

    ①“通道制”阶段(2001年3月—2004年4月)即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

    ②“保荐制”阶段(2004年4月至今)

    2004年4月开始推出“保荐人制度”也就是“保荐制”,2005年1月正式实施。

    保荐:即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和所做出的承诺提供法定的持续训示、督促、指导和信用担保。

    保荐人在推荐公开发行和上市的中介服务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还必须考虑公众(投资人)的利益。

    与通道制相比,保荐制增加了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的制度内容,这是该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核心内容。

    (三)债券发行(大纲不作要求)

    1.国债发行方式:凭证式国债完全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企业债券必须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3.金融债券发行方式:目前我国发行金融债的主体必须是政策性银行。

    (四)证券私募发行

    1.证券私募发行:也称内部发行或不公开发行,是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的发行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通常是仅以与证券发行者具有某种密切关系者为认购对象。

    私募发行的优点:简化了发行手续;避免泄露公司机密;节省发行费用;缩短发行时间;发行条款灵活,较少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可以制定更符合发行人要求的条款;比公开发行更有成功的把握等。

    私募发行的缺点:证券流动性差;发行价格和交易价格可能会比较低,不利于筹资者;可能被投资者操纵;不利于企业扩大知名度等。

    2.私募发行的方式

    (1)股票私募发行分为股东分摊和第三者分摊两类。

    (2)债券私募发行

    发行对象有两类: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私募发债多用直接销售方式,私募债一般不允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