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民法基础知识6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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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

    考试内容:

    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4、人身权

    要点:

    1、物权的概念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所有权

    (1)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

    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国防资产;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