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小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