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师《初级财政税收》第八章第四节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4-08-12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小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