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经济人力资源专业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来源:233网校发布时间:2015-10-11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是:“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法原则

  合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首先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用人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能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还必须年满18周岁。其次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即劳动合同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

  (二)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体现公平。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以及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而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

  (三)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自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充分地体现了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图,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协议。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或各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应当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互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不得以欺骗或诱导的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劳动合同。有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