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银行汇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3)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三)构成银行汇票无效的行为
(四)银行不得受理的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不分大月小月,按对月对日计算,到期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五)银行汇票结算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