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
2、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经营性质或企业类型的;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改变产权关系的;改变注册资金的。
时限要求:(30日)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新增】,自有关税务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时限要求: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扣缴税款登记
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账簿。
2、扣缴义务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委托代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