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民法基础知识(8)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15

五、民事权利

u 考试内容:

  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4、人身权

  u 要点:

  1、物权的概念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所有权

  (1)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

  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Ø 国家所有权

  J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J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J 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²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²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²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² 无线电频谱资源;

  ²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² 国防资产;

  ²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Ø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²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²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²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²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Ø 私人所有权

  J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J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J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J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