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民法基础知识(15)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15

(2)采取补救措施

Ø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Ø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Ø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Ø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Ø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Ø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

  Ø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Ø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Ø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Ø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

  Ø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Ø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Ø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Ø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0、免责事由

  (1)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2)法定免责事由

  Ø 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Ø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Ø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Ø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约定免责事由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