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民法基础知识(17)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15

6、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分类

 (1)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

  所谓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是指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① 明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② 默示违约

  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担保。

  |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标准。

  (3)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上,现行《合同法》则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4)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可以根据其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Ø 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的减少;

  Ø 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失去实际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行为和损失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