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民法基础知识(21)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15

 七、诉讼时效

        u 考试内容: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时效中止和实效中断

  u 要点: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的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Ø 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Ø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

  Ø 民事法律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Ø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J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J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J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J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1)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

  (2)我国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

  Ø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Ø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断

  Ø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Ø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