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法的基础知识(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15

 二、法的渊源

u 考试内容:

  1、法的渊源的概念

  2、法的渊源的内容

  u 要点:

  1、关于法的渊源

  Ø 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Ø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Ø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宪法

  Ø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Ø 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格。

  Ø 制定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Ø 在我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3、法律

  Ø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

  Ø 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Ø 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 : 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等。

  4、行政法规

  Ø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Ø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