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辅导: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9-27

仲裁法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1、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仲裁协议的概念和效力

  3、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4、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5、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

  6、仲裁庭组成的方式

  7、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

  8、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的内容

  要点:

  1、仲裁与仲裁法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在国际上,仲裁是解决争议的常见方式。仲裁在我国已经成为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

  (3)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1994 年 8 月 31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仲裁的特点:

  ① 自愿性

  仲裁方式的选择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将这一意愿表达出来,即应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

  ② 专业性

  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专家仲裁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 灵活性

  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一些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

  ④ 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⑤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⑥ 经济性

  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

  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众,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

  2、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效力

  ① 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② 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也就是说,仲裁协议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

  仲裁协议也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①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法》第 16 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依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形式的不同,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

  仲裁条款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常常在合同订立的同时订立,因此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前订立的。

  仲裁协议书

  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②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① 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②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有: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