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级经济基础》:法的基础知识(2)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3-28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 :

  Ø 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

  Ø 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Ø 普遍一致性,即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Ø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Ø 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

  Ø 法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Ø 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

  Ø 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

  (6)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 ( 包括公民和法人 ) 在法律规定的机构 ( 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 ) 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 ( 特别是诉讼程序 ) 加 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例题:

  1、(课后习题)法的本质是指( )。

  A. 法的正式性 B. 法的阶级性 C. 法的物质制约性

  D. 法的经济性 E. 法的强制性

  正确答案:ABC

  2、(课后习题)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法律是建立在人们信仰的基础上 , 通过社会舆论发生作用的社会规范

  B.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利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C.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D.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E.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正确答案: 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