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未能保证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索赔是相互的、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二、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及应具备的理由
(一)索赔成立的条件
(二)索赔应具备的理由
三、常见的建设工程索赔
(一)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有关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关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赔;因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的索赔。
(二)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三)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四)关于工期的索赔
(五)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入侵、敌人的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等等。
(六)工程暂停、中止合同的索赔
(七)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四、建设工程索赔的依据
(一)合同文件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视听材料
5.被告人供述和有关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检验笔录
五、建设工程索赔的程序和方法索赔程序
(一) 索赔程序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承包人或发包人不能接受,即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二)索赔文件的编制方法
l.总述部分
2.论证部分
3.索赔款项(或工期)计算部分
4.证据部分
六、办理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七、提高施工索赔成功的方法
八、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和特点,
(一)建设工程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是相对索赔而言,是对提出索赔的一方的反驳。发包人可以针对承包人的索赔进行反索赔,承包人也可以针对发包人的索赔进行反索赔。通常的反索赔主要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的反索赔。
(二)建设工程反素赔的特点
(三)发包人相对承包人反索赔的内容
工程质量缺陷反索赔;拖延工期反索赔;保留金的反索赔;发包人其他损失的反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