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一段长距离输气管线,所经过地段的地形比较复杂,地质条件较差,建设任务又十分紧,建设方要求尽早开工,并按时竣工。由于图纸尚未出齐,因此工程量难以准确确定。建设方采取以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经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以单价合同方式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对于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做出了规定。
问题:
(1)考虑到本工程的复杂情况,尤其是土石方开挖,穿跨越工程量难以准确计算,因此,业主对工程变更的条款作了重点考虑,那么:
1)属于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2)对于工程变更的管理方面,如果是发包方提出的变更应如何进行管理?如果是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如何进行管理?如果是设计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应如何进行管理?
(2)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商根据发包方的指令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施工,那么,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
(3)若由于发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而引发承包方的费用索赔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但发包方与承包方对该项索赔未取得一致意见,从而形成合同争议,试问应当通过什么方式处理和解决争端?
案例二:某石化总公司需要安装一套炼化装置,决定将该工程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经过一系列的投标、决标活动,最后选定某安装工程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经过协商,于2005年2月1日签订了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2005年3月1日正式施工。施工前一个月内,由石化总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并且在正式开工前将工程的用电、用水等前期问题解决。由安装公司按照石化总公司的要求负责材料的供应和所有的安装事项,全部工程造价500万元,石化总公司先行支付300万元,其余价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全部工程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成。工程的保修期为3年。
合同签订后,石化总公司将有关图纸、资料等交给了安装公司,场地用水问题也已解决。但是直到2005年3月15日,石化总公司仍然没有解决场地用电的问题,导致安装公司被迫停工,停工造成的损失达3万余元。
至2005年12月底,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由于开工前延误了工期,为了在合同期内完工,安装公司征得石化总公司的同意,将该丁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某专业安装公司,专业安装公司又将该工程中部分设备安装工程转包给了某县安装公司。工程验收时发现,该专业安装公司的分包部分工程及转包的设备安装质量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石化总公司要求安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安装公司认为,部分工程分包是因为石化总公司开工时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用电导致工期延误,为了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分包时石化总公司也表示了同意,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该专业安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该专业安装公司的财产只能承担部分损失,没有承担全部损失的能力。石化总公司提出,专业安装公司没有能力承担的部分应当由安装公司承担,安装公司则提出应当由自己和石化总公司双方分担。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各是什么?
(2)石化总公司和安装公司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3)安装公司的分包合同和专业安装公司的转包合同的效力如何?
(4)安装公司的停工损失由谁负责?
(5)验收时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答案:
[案例一]
(1)关于工程变更包括的内容和管理,
1)属于工程变更的事项包括:①长输管线的走向、位置、标高及尺寸等改变;②管线的直径、压力、施工标准的变更;③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变更;④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⑤其他变更。
2)发包方提出的变更应当不迟于变更前的14天书面通知承包方;若属于改变原工程标准或超过原工程规模的变更,还应报原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承包方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若承包方要求对原设计变更,应经发包方同意,重大事项还需报原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图纸和证明。如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致使发包方发生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等,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负担;由承包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的增减,发包方的损失和工期顺延,由发包方承担。
由设计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对建设进度、人工时耗费影响,由设计承包单位负责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但需经用户(业主)同意确认负责设计变更所发生的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商根据发包方的指令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1)设计变更后,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和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分项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分项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上述分项工程单价时,由承包商提出相应的单价,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确定变更价款的顺序是:①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②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③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应对其予以确认或答复,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时算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寻求解决:协商和解;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如不申请仲裁,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案例二]
(1)资质审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资质文件;
2)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工人操作技术水平;
3)施工设备装备情况;
4)财务资金状况;
5)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的情况和经验;
6)企业的社会信誉等。
(2)履约保证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两者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商进入现场的各项施工准备和材料、设备采购中的资金问题。
2)性质不同。履约保证金是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合同双方约定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惯例。
3)处理方式不同。履约保证金视合同履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①合同按约定正常履行,则履约保汪金到期返还;②合同不履行,双方都无过错,履约保证金返还;③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视情节轻重,对方可扣留相应的履约保证金;④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3)判定索赔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包商遭受到了实际损失或损害;
2)损失不是因承包商的过错造成的;
3)损害也不是承包商承担的危险造成的;考试大一级建造师
4)承包商遭受了损失或损害,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
(4)两次索赔申请能否成立,分析如下:
1)对第一次提出的索赔:①判定第一次索赔成立。因为以a.遇到地下古墓和文物时的停工应视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故延误工期引起的工期索赔的理由成立;b.承包商及时提供了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c.承包商及时提出了索赔申请。②延误的天数,应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核。③承包商等待签发工期变更指令。
2)对第二次提出的索赔:①判定第二次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因为在施_丁过程中,需安装吊车吊装工艺设备,是施工企业应该预见到的问题,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责任,索赔没有正当理由。 ②承包商送出索赔申请后,28天内可接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