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落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中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内容,如果确需更改,必须重新申报审批。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设计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如果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造成损失,就要追究施工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竣工验收是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在投产前的安全卫生监督检查,验收通过并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安全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投产使用。
(1)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项目中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①初步设计中有《建设项目安全卫生专篇》并已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同意;
②进行预评价并有《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并已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同意;
③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④对建设项目中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⑤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⑥对可能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⑧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的要求;
⑨进行了竣工验收安全卫生评价,并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
(2)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将按如下程序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验收。
①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审批意见、《建设项目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内容和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②相关行政部门对严重危及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③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④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签署《建设项目竣工安全卫生验收认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