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辅导:建筑高处作业定义及其分级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1-04

1.高处作业定义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时常会发生操作者从高处坠落以及物体落下伤人事故。这类事故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下造成的。从高空中坠落当然极其危险,然而造成坠落伤亡事故的环境和原因却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当操作人员在远离地面以上很高的建筑物中施工,如果周围是封闭的或者是有遮拦措施,所处的环境就比较安全。但是,即使在较低的施工作业层,如离地面仅仅是1~2m的地方,失足下跌也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1983规定: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作为高处作业。因此在建筑物作业时,这个概念涉及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凡在2m以上无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作业,即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效的预防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四口”与“五临边”和攀登、悬空均作为高处作业进行安全防护,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由该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2.高处作业分级
  人、物从高处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最低之处。这就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至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由于并非所有的坠落都是沿着垂直方向笔直地坠落,因此就有一个可能的坠落范围的半径问题。即考虑最低坠落着落点时,应同时确定一个坠落的范围作为依据。当以可能坠落范围的半径为R,从作业位置至坠落高度基准面的沿直距离为h时,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R与h值的关系如下:

h
R
2~5m
2m
5~15m
3m
15~30m
4m
30m以上
5m
  因此,坠落高度越高,危险性就越大。所以按照不同的坠落高度将高处作业分级为:
H
分级
2~5m
一级高处作业
5~15m
二级高处作业
15~30m
三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按性质和环境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一般高处作业为正常作业环境下之前我们所介绍的各项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指在复杂的作业环境下对操作人员具有危险性的作业,包含以下八类:
  1)强风高处作业(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
  2)异温高处作业(高温或者低温)
  3)雪天高处作业(降雪时)
  4)雨天高处作业(降雨时)
  5)夜间高处作业(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的作业)
  6)带电高处作业(接近或者接触带电体)
  7)悬空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者无牢靠立足点)
  8)抢救高处作业(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时抢救作业)
  4.建筑施工中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该结合工程特点,相应地制定各种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其相关要求如下:
  1)每个工程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要列入该项目所涉及到高处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并要尽量采取地面作业,减少各种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问题,范围较为广泛,既有一般的要求,如设置安全标志,张挂安全网等,也有各种专项措施。为明确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在进行施工以前,应该由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逐级向有关人员作好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在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解决和落实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对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要一一加以检查,经确认完好后,才能投入使用。
  3)高处作业人员,一般每年需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可安排其从事这类操作。
  4)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注意轻便灵活,但要注意不可赤膊裸身。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严禁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5)架子工、结构安装工等从事的攀登和悬空作业,危险性都比较大,因而要求对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并要通过相应的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6)要将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妥善保管,堆放要平稳,不可置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能妨碍通行和拆卸。对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应该随时加以清扫,保持其干净。拆卸下来的物体、剩余材料和废料等都要及时加以清运,不得任意处置或者向下丢弃。传递物件时严禁抛掷。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拆除或者加以固定以防跌落伤人。
  7)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或者缺陷,需及时报告并立刻对其进行解决处理。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操作。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指标等,任何人都不得损坏、擅自移动位置或者拆除。确实因为施工需要而暂时拆除或者移位安全设施或安全指标的,要上报施工负责人审批后方能进行拆除,并且在相关工作完成以后要即刻进行复原。
  8)鉴于我国幅员广大,南北纬度相差很多,各地习惯等又不相同,在高处作业中要按照各地区的气候情况和具体条件,分别采取相应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等安全措施。在高耸的建筑物的施工过程中,还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装置,以防施工作业人员发生触电事故。

  9)9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完成后要按照类别逐项加以检验并且做好记录。另外,随着工程的向上进展,高处作业的工作量会随之增加,要相应地采取分层、定期、不定期等检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