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规规定:
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准备竣工验收时应具备:
①施工单位应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②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③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④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⑤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⑦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⑨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准备竣工验收时应具备( )
A 施工单位应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B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C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D 建设单位已支付了所有工程款项
E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答案:A B C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