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的要求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1-12

  1.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为:
  (1)一般质量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2)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4)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6)事故调查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7)事故的处理方案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