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各方质量管理的职责如下:
1.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2.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
3.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4.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5.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在监理单位验收前对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负直接责任。
6.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应由合同规定的采购单位负责招标采购,选定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工作,对其质量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干预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的权利而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7.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8.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属监察性质,不代替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