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420200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在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价格发生变化时: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履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履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履行。
二、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的应用
关于索赔问题的基本判断:
对于索赔事件,承包人没有责任;
依据合同的约定,属于发包人的责任;
该事件对于承包人形成了实际的损失或延误。
三、工程合同管理案例说明
1.合同管理是一级建造师案例考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索赔部分。
?在索赔问题出题时,一般集中在索赔事件的判断上——即对于题目中所给出的时间来进行判断,是否可以进行索赔。对于该事件是否可以索赔关键在于以下原则:
首先,事件的发生不是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对于该事件的发生不负直接责任
不是承包人的过错产生的;
承包人对于该事件的发生不负间接责任
不是承包人的分包的过错产生的;
不承担依据合同的缔约原则的推定责任
不是一个合格的、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因素——如投标时对于建设场地、周边道路交通所导致的施工成本的判断;对于国家标准与设计规范的合理理解与采用等;
不是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经知道的问题——投标时发包人已经明确的事宜,如特殊的检验标准、检验项目程序等,这些应该在投标中加以考虑。
不是承包人主动采取的措施——承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主动采取的措施,而不是按照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而做的,不能索赔。2012一级建造师考试
其次,该事件根据合同相关内容是应该由发包人承担的:
发包人的直接责任——即这是由于发包人的过错,且该过错不属于一个合格的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避免的,例如发包人对于相关法律、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错误解释,不能成为承包人的执行依据,也不能就此索赔;
发包人的间接责任——是由于其他与发包人的签约方的过错导致的,这些过错应该有发包人来承担责任;如监理工程师、设计者的错误导致的承包人的损失,当然这些失误也必须是不属于一个合格的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避免的。
发包人的推定责任——根据工程合同的缔约原则合理推定的责任,尤其是发包人应具有现场责任——发包人应该为承包人提供可以施工的现场,当施工过程中现场不满足要求时(三通一平),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三,该事件对于工程建设的过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构成的承包人的直接损失。
对于索赔结果主要体现在经济损失的补偿和工期损失的确认两方面。
经济索赔:主要在于在可以索赔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承包人是否为发包人做了相关的工作——是,则可以获得全部的补偿,包括全部的人工、机械、材料,现场管理、企业管理、利润等;否,则仅仅可以获得简单的补偿,窝工、机械停置费、简单的现场管理费等,不能发生利润。
注意,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的工期延长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即由于工期延长所导致的贷款利息的增加、担保费用的增加等。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时间
工期索赔:此处一般结合网络图进行出题,主要集中在对于总时差的判断上——只有超出总时差的可以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延误才能够获得索赔。
特殊事件的索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不可抗力的发生必须是对于工程本身、工程建设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产生直接影响。
不可抗力发生时,工程参建各方的经济损失一般按照产权归属各自承担,特别强调,施工现场的临时的、永久的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为了工程建设所必需的材料、零部件、工程设施等,不论发包人是否支付,均视为发包人的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例:现场发生洪水,现场清理费用有发包人承担,现场已经通过发包人检验认定的水泥的损失有发包人承担。
工期损失按照恢复生产所需的必要时间进行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