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教材解读】 一、基本规定 (1)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