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教材解读】 一、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1.钢材 (1)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3)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 2)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3)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2.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1)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2)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21~29;10.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