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68.模板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1A432021-2的规定。
69.钢筋分项工程质量要求
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 .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