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范围期待“松绑”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9-28

  在基金业对《基金法》修订的讨论中,基金投资范围的“松绑”是一个热门话题。有业内人士认为,随着银行和券商理财产品的大规模上市,现行《基金法》针对基金投资范围的条款已经有些“不合时宜”。但究竟该“松绑”到什么程度?业内人士看法不一。
  投资范围“松绑”主要涉及现行《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第四、第五、第六款。这些条款规定:基金禁止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禁止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托管人限制有望放开
  深圳某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2006年我们发行了一只指数型产品,托管行选的是招商银行,但我们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股里就有招商银行。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我们的基金不能买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因此只能选择其他银行的股票作为替代,这就增加了我们跟踪指数的难度。”
  这不是孤立的案例。2007年以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陆续上市,导致基金不能投资托管人所发行股票的问题愈发尖锐。上述基金经理表示:“工商银行托管了数百只基金,也就是说,这些基金都不可以投资工商银行的股票。对于指数基金来说,工行的市值占比这么大,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寻找到合适的其他股票作为替代?我认为《基金法》的限制早就该改了。”在每年深交所召开的基金大会上,首先提出这个问题的往往是银行个人金融部的总经理。
  据某基金公司高管介绍,《基金法》的限制与当时的历史条件有关。现行《基金法》的立法工作是在2002年到2004年初进行的,当时中国证券市场的关联交易问题较为严重,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和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利润计入集团公司等问题十分突出,基金行业还受到“基金黑幕”事件的影响。因此,当时的立法将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管理人或托管人控股股东等三大类关联交易一概禁止。今年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修订法案(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禁止买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的规定。该高管表示,这对于指数基金和ETF的发展相当有利。
  背靠“大树”束缚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修订法案(征求意见稿)》仍然设有“禁止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的条款。有基金公司督察长认为,对于追求全牌照的金融集团及券商系的基金来说,投资范围将由此缩小很多。
  “例如,我们公司大股东是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有银行、保险、信托、券商等业务,只要集团旗下子公司参股的公司,我们都无法参与,即便是打新股。”上述人士认为,未来几年,国内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可能都会追求全牌照,而对于旗下基金公司来说,集团公司业务开展得越活跃,基金的投资范围可能越会受到限制。“券商系基金也存在这种问题。例如,对于券商所做的保荐项目,券商旗下的基金公司即便十分看好,也不能买入其股票。”他说,如何界定是否“存在重大利害关系”需要配套法规进行详细解释。
  目前,在美国等一些成熟市场,对于与基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联的股票,实行的是有条件允许,条件包括事前充分披露、区分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以及分销商等。此外,基金如果属于被动投资型基金,也允许进行类似的关联交易。这些规定避免了“一刀切”,在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是较为务实的做法。
  此外,有基金公司表示,征求意见稿仍然不允许基金买卖其他基金份额。近年来,银行、券商等机构根据投资者理财需求开发了大量FOF产品,管理的资产规模数以千亿元计,而基金由于受《基金法》的限制,始终无法在国内开发FOF产品,丧失了这一基金公司最具信息和投资优势的市场。“目前仅‘一对多’在这方面开了口子,我认为以后逐步也应向公募开放,真正发挥基金公司引导理财的功能。”某基金公司高管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