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自某检察院的信息显示,两家基金公司卷入一宗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与以往基金经理“老鼠仓”问题不同的是,此次直接获利的是基金,而不是基金经理。因此,基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引发了广泛争论。
这起案件的缘由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士多次在不同场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几家基金公司,其中两家基金公司在获悉该内幕信息后,旗下一些基金大量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从中获利不菲。
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时有发生,也是监管层重拳打击的对象。但涉及到基金业的,大多是基金经理通过个人账户非法买卖股票,俗称“老鼠仓”。对此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就是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的惩罚针对个人,并不涉及机构本身。
但此次情况有所不同,并非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而是基金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刑法》,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两家基金公司旗下买卖过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显然涉嫌内幕交易;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内幕交易行为人及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范围,并不把基金公司等投资机构排除在外。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基金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督促投研人员合规行事,应负一定责任。同时,如果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因此利益受损,可以提起诉讼索赔。这样,如果基金从事内幕交易获得了收益,基金财产也有可能面临损失,这对基金持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基金经理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应追究基金公司的连带责任。一方面,基金公司根据基金规模提取管理费,因此也能间接从内幕交易中受益;另一方面,《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不能用于违法行为。基金经理利用基金财产进行违规操作,应负有责任,而基金公司未能发现并制止,也应追究基金公司的连带责任。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对于基金公司而言过于苛刻,个人涉嫌犯罪不能将其所在公司一棍子打倒。对此,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如果基金公司能够证明,其实施了有效的规章制度来防范、制止内幕交易,只是由于投研人员采取虚假陈述等手段隐瞒或造假,那么就由相关投研人员来承担责任;如果基金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或者真的参与了内幕交易,那么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A股市场,机构投资者在获取信息上存在一定优势。此次事件的发生再次提醒基金业界,在“小道信息”满天飞的市场中,更要谨慎行事,建立完备的体系规范股票买卖流程,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