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下午,深圳市财政委召开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会议,会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共10家承销机构获颁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获颁主承销商资格。承销团的成功组建,标志着深圳市政府自行发债工作迈出十分重要的一步。
地方自发债是我国地方债务管理方式的有机延续。深圳市财政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地方债务管理跨越了几个阶段:一是国债转贷阶段,国债转贷始于1998年,当时国务院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决定由财政部转贷部分国债给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二是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债阶段,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财政部从2009年开始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三是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阶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从全国选取上海、广东、浙江、深圳作为试点,由地方自发行2011年政府债券。该负责人解释,从本质上讲,自发债是地方债务管理方式的一种提升,而并非地方政府债务突增,“事实上,2009年和2010年财政部分别代理深圳市发行了24亿元和22亿元地方债”。
深圳市财政委介绍,地方自发债是为加强债务管理而从机制上进行的新探索,改革的重点一是更加透明;二是严格纳入地方政府预算;三是关注资债状况,关注政府信用;四是疏导结合,一方面清理规范各类政府投融资平台,另一方面推出适合的地方举债方式;五是地方政府自发债是成熟经济体的惯例。
此外,记者从深圳市财政委了解到,深圳市2011年自发债额度为22亿元,由于地方自发债资金使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这笔自发债资金将主要用于解决2010年及以前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以及政府统贷在建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等生态建设工程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等重点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