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2006年11月试点鉴定及培训安排的通知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2006年第三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时间为2006年11月26日。试点工作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劳动学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专业委员会负责试点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鉴定,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讲义》的内容,结合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最新理念及管理技术,从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组织文化、组织变革与发展等方面进行授课。整个培训过程侧重于能力的提高。
三、师资力量
由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专家委员会专家亲自授课,帮助考生掌握考试重点、难点及综合评审技巧,顺利通过考试。
四、培训、考试安排
1、培训形式:分为周末班和考前集中培训班。具体上课时间分别为:
2、培训地点:具体上课地点网上另行通知。
3、考试时间:11月26日。
五、费用标准
总费用5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鉴定、考试技术支持费、综合评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