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才派遣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最先被外资企业采用,二十多年来,经历了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不同管理模式的实践,正逐步走向成熟,但对于高等学校这一特定的环境,它还是一个比较新的用人理念。
新“三角”关系
人才派遣也称人才“租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租赁”的方式用人。人才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契约关系;而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合同,建立雇主与雇员的劳务关系。当用人单位有相关的人才需求时,人才派遣机构会负责招聘、筛选、测评、考核、确定候选人群,经确定并签订合同后,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保福利、薪酬计发、档案管理、员工关系、用工风险全部由人才派遣机构承担,合同终止后,被派遣人员便成为“自由人”。这就是一种新的“三角”关系,是用人单位建立的弹性人力资源结构。
人才派遣方式的优点
●灵活高效、进出有序
人才派遣方式通过市场手段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在缓解用人单位人才供需矛盾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以往,高校解聘人员是很困难的事情,而采用人才派遣方式后,如果用人单位觉得被派遣人员不适合这个岗位,可以“退回”并要求重新派遣人员。基于项目或阶段性工作的人才派遣“含金量”更高,一旦项目结束,聘用立刻终止,不会产生任何后续问题。
●用人便捷、节约成本
人才派遣打破了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一体管理的传统方式,用人单位可以不用再办理各种繁琐的手续,只需提出人才需求,就可以“坐享其成”,既降低了人事管理成本,也减轻了管理人员的负担;同时,以岗“租”人,可以有效控制员工数量,使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
●转移用人风险、减少人事纠纷
人才派遣机构负责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根据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表现发放薪酬,合同期满续签或终止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风险降低,用人规范,减少了用人单位与被派遣人员间的人事纠纷。
采用人才派遣方式的难点
●人才派遣方式建立了一种新“三角”关系。为了使三方职责得到明确、利益得到保护,就要求各类合同内容详尽、规范,除要明确责权利,还要明确违约责任,而目前,职业化和法制化的、适合不同领域、不同职业的规范合同文本还不完备,需进一步完善。
●如何对待被派遣人员的“双重身份”以及与正式员工的关系,也是用人单位不可回避的问题。被派遣人员的薪酬体系如何建立,是推行人才派遣用人方式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用人单位内部的权利、党团工会关系、薪酬以外的待遇等方面,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是一视同仁还是区别对待?如果一视同仁,则劳务关系的时效与被派遣人员行使权利的时效又如何考虑?这些都是用人单位在采用人才派遣方式时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高校试行人才派遣方式的意义
随着高校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和现代人事管理制度悄然走进高等学府,人才派遣这种用人方式也正在引起各高校的注意,具体来说,人才派遣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意义体现在:
●降低了办学成本
人才派遣的内涵决定了人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才的社会化从法律上被严格定位,解决了长期以来高校普遍存在的教职工单位所有、职业终身固定、用人成本高的现象。以往高校选人采用的是参加各地区、各高校组织的招聘会,不仅耗费人力物力,招聘也缺乏针对性,效果并不理想。人才派遣方式在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网络信息中,通过人才测评系统进行筛选,降低了高校用于招聘、筛选、测评等工作的费用,同时也避免了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沉积在学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校的办学成本。
●提高了办学效益
对业绩突出且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派遣人员,也可提供转为正式编制的机会。派遣人员由于有了这样一个目标,必然兢兢业业地工作,他们认真的工作态度给编制内的员工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危机意识逐渐形成,“鲇鱼效应”突显出来,这种竞争、激励机制将大大提高高校办学的效益。
●推进行政管理向职业化迈进
人才派遣方式的核心内容是合同,通过合同管理实现了人事管理专业化、法制化、科学化、系统化,并将人力资源管理者从繁杂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选好人、用好人、合理配置和开发人力资源的工作中,进一步促进行政管理向职业化迈进。
高校试行人才派遣方式的重点
●人才派遣方式适用范围的界定
高校人力资源大体可分为专任教师、党务行政管理干部、教学辅助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合理配置这些资源,是实现高校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全外包”策略显然不适合高校,哪些工作需要稳定的、具有高水平业务能力的人员完成,哪些工作可以由一般人员完成,这是高校实行人才派遣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
目前,高校对派遣范围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工勤人员;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毕业生;所有非教师人员。通过不断发展,部分教师岗位也可采用人才派遣方式。例如,在某高校人才派遣用人方式的实施方案中就提出,将适用范围定为“学科急需,但因学历、经历等原因需要进一步考核后,方可办理来校手续的教师”。也就是说,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但缺乏教学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或应届毕业生充实到教学岗位时,可以采用人才派遣方式。
●三方责权利的确定
人才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被派遣人员三方在合同期内具有什么样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是高校在实行人才派遣工作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被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是否与校内人员相同?如果被派遣的人员为教师,为完成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可否代表学校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可否申请在职学位进修?被派遣人员没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如何追究责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每个人的对策可能都不一样,但前提是在满足各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时,确保三方利益均得到保护。可以采取循序渐进、年功累积的方式,与被派遣人员约定“首个聘期不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关于学位进修、出国培训等待遇。从第二个聘期起,除薪酬、医疗、住房等待遇外,享受校内正式职工的待遇。”经过两个聘期的考核,被派遣人员的去留基本就可以确定。值得一提的是,薪酬与岗位职责的确立,直接影响职业吸引度,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被派遣人员与校内同职务人员的薪酬是否相同?若有不同该怎样区别对待?都是我们在实行人才派遣时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本栏编辑/张春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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