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海外劳工权益受损事件不断见诸报端:新加坡建筑工人汇款被骗,俄罗斯警察查抄华人商店,中国渔船在斯里兰卡水域遇袭沉没,以色列驱逐中国黑工等等。反思这些频频发生的事件,我们不禁要问——
随着发达国家出生率的降低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海外部分地区劳动力严重短缺。中国是劳动力相对富余的国家。近些年来,伴随着现代化进程,我国富余劳动力问题更加突出。据有关专家统计,目前中国每年大约有1400万左右新增劳动力,加上现存的失业和下岗人员,每年需要就业的劳动力达2400万人,此外,中国农村尚有1.5亿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所以中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国内市场目前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所以去海外“淘金”就成了很多中国人的梦想和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各类海外务工人员已有数千万之多。他们散布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涵盖建筑工程、服装加工、农林牧渔、电子装配、机械加工、远洋船员等诸多领域。出国的中国人多了,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许多出国务工人员从事着高危险、高强度的技术工作,恶性致残致死事故层出不穷。大多数人无法取得赔偿,只能“哑巴吃黄连”,即使少数受害者通过中介部门的交涉得到了境外雇主的赔偿,也少得可怜,根本无法弥补肉体和心灵受到的伤害。生活、工作条件恶劣,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中国务工人员在海外成了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就海外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而言,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相当的差距,就是与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相比,也有诸多不足。这与我国日益提升的国际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权益受损,原因何在
(一)保护海外务工人员的法律规范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预防和处理境外伤亡的法律法规。我国境外务工人员患病或发生伤亡事故,一般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务合作协议进行处理。在对海外劳工的国际法保护方面,迄今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尚无操作性较强的国际公约、协定、原则或规范。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设立、参加条件、支付等都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有关工伤事故的界定、处理规则以及赔偿金标准等,很难达成统一协定。国际劳工组织虽然分别于1949年和1975年通过了《移民就业公约(第97号公约)》和《移民工人建议书(第151号建议书)》,但这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批准国有义务采取行动,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准国民待遇。至于具体的保障、救护等事项,两个公约则没有明确规定。
(二)海外务工中介市场不规范
2002年5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海外中介组织的法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四年以来,获得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机构已经达到三百多家。这些中介机构的建立为我国公民境外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出入境中介机构和一些打着海外中介旗号的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急于实现“出国梦”的迫切心理进行欺诈,造成我国出国劳务中介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他们有的只顾眼前利益,不顾诚信准则和职业道德,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的海外务工中介。他们往往在未办理正常的劳务输出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务工人员以旅游、探亲的名义申请签证赴外国工作。通过这种途径出国的绝大多数海外务工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条件相当恶劣,工资也远远低于合同规定,甚至连起码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一些海外的用人老板利用这些劳工身份不合法的弱点,恶意拖欠工资,后者一般只能忍气吞声,而不敢报案。更有甚者,一些老板会在工作临近结束时将工人的住处报告给移民局,让他们两手空空地“打道回府”。
怎么办
(一)加大法律制度方面对中国海外务工人员的保护
近几年来,中国海外劳工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一再发生,不断提醒我们要通过与国际间的合作,用法律和制度来构筑中国海外务工人员的利益保障体系。首先,我国应当通过政府行为加大与国外外交、商务、劳动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协商和制定保护我国海外劳工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条约应根据我国与劳工输入国之间的法律规定、各自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文化特点,灵活制定具体内容,不必拘泥于内容的一致性。其次,应设立中国海外务工人员权利保障派出机构。我国商务、外交、劳动与保障等相关部委可以在他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海外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专门的权利保障机构,为我国的海外游子们提供第一线的权利保障支持。
(二)建立中国海外务工人员劳务风险基金
由于经济原因,中国很多海外务工人员没有在保险公司投保,同时我们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及时推出适合众海外务工人员的保险险种。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减小他们的损失,国家海外劳务风险基金的设立就成为一种必然的措施。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对海外务工人员遭遇突发的不幸事件给予及时的经济救助,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海外尤其是危险地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海外务工人员劳务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政府、海外务工人员输出公司、海外务工者三方按比例出资的方式较为合理。对风险基金的管理,由政府直接出面管理或者由准政府性质的行业协会来进行管理是最恰当的方式。
本栏编辑/胡津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