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拒绝企业降岗降薪被辞退是否合理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7-11-30
  张小姐于2000年7月进入一家法国公司任职配餐部经理,2001年10月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职位配餐部经理,月工资3000元。2002年6月由于工作需要将其调整到销售部任销售主管,工资待遇不变,同年11月企业以销售业绩低为由将其降职降薪,职位由销售主管降至销售代表,工资由3000元降至750元。张小姐对降职降薪结果不接受,要求企业恢复原职,后与企业领导发生争执,企业以张小姐“顶撞领导、销售业绩差考核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
  张小姐经与单位协商提出要求企业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予以拒绝,后在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诉,经开发区劳动仲裁审理后一审裁决:企业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成立,同时支付张小姐三个月的最低生活补助。
  
  张小姐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企业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经法院调查企业未提供相关的培训证据,同时企业的员工手册“顶撞领导”条款不能明确认定,故裁决企业解除张小姐的劳动合同不成立,鉴于张小姐已经不再适合返回企业继续工作,判决企业支付张小姐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接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后又不服,认为企业对员工的考核不合格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正确的、合理的,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5000元聘请一名律师进行上诉。后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审理,认为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未与员工进行明示,终审判决维持二中院原判。(答案见20页)
  
  
  法律知识小测试
  
  下面这个小测验的答案有“对”、“错”两种,请作出判断和解答。
  1、王小姐自2006年3月15日至3月30日一直未到单位上班,企业认为,王小姐连续旷工已经超过15天,遂决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2、一职工在工作中违反技术规程进行造作,结果造成本人工伤事故和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职工所在单位在承担工伤保险义务后,有权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责令职工赔偿因违章操作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3、职工小丁在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公司经调查核实后,决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
  4、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请求仲裁部门撤销解除合同决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职工负主要举证责任。
  5、到职工家中给职工发开除或除名通知,即使本人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后也视为送达。
  6、对长期休病假或放长假的员工,如果公司想通知其回单位报到或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可以直接通过张贴公告或报纸通告的方式通知其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职工仍然未回单位的,可以视为旷工。
  7、某股份制公司因员工盗窃公司财物,于是对该员工作出了除名处理。职工不服,诉诸仲裁部门。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该公司发现除名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于是适时地撤销了除名决定,重新对职工作出开除处理。
  8、“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既然企业已经对擅自离职的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就无权再要求职工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9、中外合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奖惩制度,即使没有向职工公开宣讲,在职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公司也可以依据奖惩制度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
  10、民营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无故旷工超过3天,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答 案 与 解 说
  
  1、错误。计算旷工时间应当只计算工作日,工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应当排除在外。
  2、正确。职工因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无论是否出于工伤,单位都有权追究其损失赔偿责任。当然,损失不能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做抵偿。
  3、错误。除名近限于旷工行为,打假斗殴可以做开除处理。
  4、错误。解除职工劳动合同遵循的是企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5、正确。
  6、错误。对长期休病假或放长假的员工,如果公司想通知其回单位报到或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应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没有结果的,方可公告送达。
  7、正确。只要在证实职工犯错误5个月内的,单位有权撤销除名,重新做开除处理。
  8、错误。职工因旷工被除名,不能免除违约金支付义务。
  9、错误。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后,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方能有效。
  10、正确。除名职工要求15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无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