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1

来源:国际商务师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0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案情摘要]

  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定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不准确。

  法律解释: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可见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营业地标准。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案例1 [案情摘要]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 CIF北京4 000美元,合同订立后 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法律问题]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理解释]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修改了装船条件

  案例2[案情摘要]

  我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

  [法律问题] 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理解释] 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修改了支付条件。构成实质性条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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