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
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
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42.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43. 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
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交易所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4.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只能大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
加的保证金数额。
45.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
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
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6. 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交易所承担。()
47. 交割仓库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者因保管不善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 期货公司没有代客户履行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客
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9. 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
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50.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51. 交割仓库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标准仓单持有人
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损失的,交易所应当承担责
任。()
52. 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
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53. 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公司履行期货合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请求向
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
接起诉期货公司。()
54. 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处理错误,造成期货公司
或者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系不可
抗力的除外。()
55. 客户使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提供的信息下单出现亏损的,该经济损
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56. 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人市交易的行为,应当
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
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交易所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人市交易承担举证责任。()
58. 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
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
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是否相符为标准。但客户有相反证据
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
59. 期货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
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60. 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
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
程中,也无权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
61.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交易
所和期货公司账户中的自由资金。()
62.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
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
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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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
保全和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