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障基金的启动
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
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交纳形成。
47.A「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
本的,或者合并、分立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48.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住
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
期货业务的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二)近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
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
条件。
49.B「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除申请经
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
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
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
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50.B「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所
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 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监事会设主席1 人,副主
席1 至2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51.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会员在期货交易中
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52.C「解析」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
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53.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54.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应当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
格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 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
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55.A「解析」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惩戒由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
以向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56.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条规定,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处理错误,造成期
货公司或者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
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57.C「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在近3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
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58.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59.B「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
定: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 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
书面报告。
60.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十一条规定: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
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
当视为开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