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统一:
《计价规范》四统一要求做到“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但在编制清单时,编制人员做到何种程度理解为统一。
二、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
《计价规范》的制定思路将构成工程实体部分与非构成工程实体部分的措施项目相分离。就构成工程的工序及施工方法而言,能否做到彻底分离,究竟挡土板及超高增加费属于哪一部分?
三、净用量
《计价规范》中制定的计算规则,提出按“净用量”计算的原则,估且不论这种计算规则在设计图纸中设计深度能否达到,设计图示尺寸究竟是结构尺寸,还是建筑尺寸规定的并不十分清晰,仅就混凝土楼梯项目的计算规则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不扣除500mm以内的楼梯井,又如何能体现按“净用量”计算的原则?
四、施工方法
施工时具体采取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在清单计价模式下,由投标人在报价中体现,《计价规范》中混凝土灌注桩的项目特征描述,出现成孔方法等与施工方案有关的提示,是否与编制思路矛盾?
五、《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划分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是以“综合实体”考虑划分的,“综合实体”如何理解?以及在综合范围、内容上不统一,编制时是否存在较大的理解差异:
例1:是否可以这样理解:“钢筋混凝土”不属于“综合实体”,分别划分成“混凝土”、“钢筋”项目时,就是“综合实体”了?究竟清单项目是“综合实体”,还是“综合项目”值得考虑。
例2:所有木材面均包含油漆项目,而在抹灰中不包括涂料项目,单独套用“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的清单项目。并且在油漆项目的划分上,木材面油漆的项目划分过细,基本上按照“木材面油漆系数表”所列的项目,对应一一罗列清单项目;金属面油漆仅划分一个清单项目,规定以“t”为计量单位,请问,金属面油漆清单项目,如何对应“金属推拉门窗”?
例3:“砌筑工程”对砖项目的划分,不仅在砖品种上划分,而且还以填充方式来划分。
六、清单项目与计价规则联系不紧密
清单分项项目中,若干个计量单位对应一条计算规则是《计价规范》显著的特点,随之而产生的问题是个别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同对应的计算规则毫无关联或根本不符合实际施工的情况,贵省是否对此做相应调整及规定?
七、项目编码
1、《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过长,清单应用中有无减少编码的必要。
2、省补的项目编码在对应分部工程顺序码后的表示方法及计算规则是如何制定的?招标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编码如何表示并区别与省补编码的?自行补充的项目计算规则是如何执行的?
3、各省对《计价规范》划分的清单项目理解不统一,结合实际编制清单工作,补充项目大致的范围有那些?
八、项目特征
1、对设计施工图纸引用标准图的项目,尤其是装饰项目的工程做法基本上都是选用标准做法,在编制清单项目时,项目特征的描述是否采用“见ⅩⅩ图集”的形式?(按照《计价规范解释答疑》不允许见图的形式,有什么道理?)
2、《计价规范》提供的项目特征需描述的内容,贵省对描述有无具体规定,还是由编制人自行选择描述。
3、对项目特征中提供的信息不合理部分,比如:石基础项目中,基础类型如何描述;灌注桩混凝土是否需要描述成孔方法;混凝土项目在无特殊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无法描述混凝土拌和料要求等等。这些无法描述或与施工方案有关的,是否做了相应修改?
九、计算规则
1、《计价规范》按“综合实体”制定的计算规则与“消耗量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不一致,在计算或衔接中存在问题是如何处理的?我省对此类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修改,是否可行?
2、挖土方与挖基础土方项目规定的挖土范围及基础类型定义是否标准?挖土方是指对不论地上或地下挖土方(包括管沟挖土方)的统称,因此,按挖土方与挖基础土方划分项目就很难定义。
例如:《计价规范》规定:
(1)挖土方是指±30cm以外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竖向布置挖土是指什么范围内的挖土?
(2)挖基础土方包括带型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包括地下室基础)及设备基础、人工挖桩孔等。人工挖桩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这种计算规则针对人工挖桩孔根本无法对应,贵省是如何处理的?(3)挖土出现设计标高低于自然标高的以上几种基础类型的挖土,挖土方与挖基础土方怎样划分计算?
3、桩与地基基础工程中的土壤级别按《计价规范》土质鉴别表是以一级土、二级土划分的,依据哪个规范或标准制定的?
4、砌筑工程中的墙体是按不同材质划分项目的,如:砖基础、实心砖墙、实心砖柱等。砌块墙与填充墙各指什么材质的墙?
5、《计价规范》中门窗按设计图示数量以“樘”计算,与实际计算情况并不相符,请问按“樘”计算究竟有何合理性或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