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存在的问题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6-06-26

采用工程费用清单计价的方法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通行做法,具有广泛的实用性,也是比较科学合理实用的。虽然我国已经开始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应用比较少,还存在一些问题。
1 建筑企业没有形成自己的定额,缺乏自主报价的能力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是关键在于企业自主报价。但由于施工企业未能形成自己的企业定额,在制定综合单价时,仍沿用了定额计价模式去处理,是用地方定额,地方定额主要反映某一期也使其某一地区在施工生产中评较好水平,而企业定额是反映建筑企业在施工生产中的生产要素消耗水平的数量标准,他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密切相关的。因此,企业定额与地方定额有着本质的区别,用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的地方定额来确定资源消耗和投标报价,并不能体现建筑企业的个性特点,也是的先进优秀的建筑企业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不利于促使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今后的发展。所以我认为建筑企业要想提高自主报价的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应当尽快建立自己的企业定额。但由于企业定额与地方定额的差异,制定企业定额还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定额的消耗量指标要比地方定额消耗指标低,也就是本企业的生产水平要比社会平均水平要低,只有这样,承包商根据企业定额报价时,才有价格优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其次,要能充分体现企业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人才优势。最后,企业定额的编制应采用实物法,定额中只体现消耗量指标,所有的资源价格都是动态的,可调的,这样在编制报价时,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自动调整。
2 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 目前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制度主要是《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包括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和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须有详细明确的工程合同管理方法,我国虽在2000年初由建设部颁发实施了《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实施后,没有新的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计价法在实施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因此,我认为我们有必要及时出台与新的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工程合同管理办法,以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需求。
3 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明确 目前《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出工程量清单应由编制招投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所以如果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根据经验重新核实工程量,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并不能解除投标人对清单应负的任何责任。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所以我认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应做出规定或一定解释,明确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以免使建筑市场朝着不健康的方向发展。
4 不严格执行基建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工程量清单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建筑市场上仍然存在很多“三边“(边设计、边预算、边施工)工程,严重搅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给清单计价的有效执行带来很大困难,因为,要实行清单计价,首先要在招标阶段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但一些工程在没完成设计之前就开始招标,拿不出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只能先编制一个粗略的清单,然后将清单编制责任和风险想办法推给承包商,在此基础上承包商同样可以获得竞争性投标带来的好处,即一个较低的价位,但这样对承包商是不公平的。另外,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资质不同,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参差不齐,将影响计价项目的正确性,进而影响企业招标报价。 
5 一些市场主体对推行工程量清单持不积极态度,对设计单位来说,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设计质量和设计工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清单的编制有时也得由设计单位来完成,加大了设计单位的压力和工作量。所以设计单位对推行清单计价没有太高的积极性。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建设单位是不希望自己承担清单编制责任的,因为伴随着清单编制责任的还有量差及相关风险,完善的清单计价体制意味着建设单位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其“霸主”地位可能被削弱,所以建设单位有时也缺乏推行清单计价的积极性。 对于承包商来说,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能够减少其额外负担的工程量差风险,减少结算中的不公正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是承包商能够有理有据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承包商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水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一些势力较弱缺少竞争力的承包商仍然缺乏推行清单计价的积极性。 所以,除了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还应积极引导加大市场监督力度,针对工程量清单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才能充分发挥工程量清单计价作用,与国际接轨,确保我国建筑市场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工程造价管理迈上新的台阶。 
6 目前工程量清单项目构成需要改进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清单项目应分为构成项目实体的那部分内容和不构成项目实体的那部分内容。其中构成项目实体的各分项工程其工程量是确定的,不会因施工方案、施工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项工程,其工程量与施工方案有关,施工主体不同时,其工程量也不会相同,应有投标方根据自己的施工水平、管理水平等确定。然而很多招标单位则认为工程量清单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将拟建招标项目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先行预算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子项目分项要求,计算拟建项目的分布分项工程量,按照部位性质分部分项以及按照某一构件列在清单上,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供投标单位逐项填报单价,没有把构成项目实体的内容和不构成项目实体的内容分开,而且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不应按定额列项,而应按构成项目实体的材料性质列项。 
7 市场呼唤真正与国际接轨的清单报价法
我认为工程量清单招标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招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探讨。这主要表现在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上。价格本是竞争的核心,但是在清单的计价方式上,仍然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计价模式,存在着与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不相一致的地方。
目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的组合,如果能把预算定额单价的表现形式应改为包含项目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我暂且把这一综合单价称之为全费用单价,这也是真正能够和国际接轨的一种工程造价计算单价。
所谓全费用单价由直接费、非竞争性费用和竞争性费用组成。全费用单价合同是典型、完整的单价合同,工程下发后就能按项目或子目分项编制。但对于该项目或子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必须加之说明严格界定。
说白了,全费用单价其实就是把每一项目或定额子目的清单内容、措施内容、规费、税金加总在一起组成的一个最终单价,也就是包含项目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在内的综合单价,用此单价乘以工程量就是该项目或子目的工程造价,既直接易懂,又一目了然,符合业外人士看工程造价的心理思路,是一个解决目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措施费、相关规费”组成使人难懂的好办法。将此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这样才可以真正与国际通行报价方式同步,且不留活口做到真正的“一口价”。
根据计价规范GB50500-2003总则黑体字1.0.3款,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那么反之,民营投资或小型工程不一定严格执行该计价规范,我个人认为规范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国际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招标方式,其不同之处,正好给工程最终定价带来争议和不方便,因为所谓现行清单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并不完全表示主要工序和辅助工序及相关费用的全部组价,其费用划分也不合理,例如:挖土项目(分部分项)中包括支撑费(应属措施费),而砼项目中的模板反而列入措施费,且部分措施项目又不是计量结算而是按清单费的百分比计算的,那么它就成了一个变数,分部分项计量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时,该费用也发生变化,但其费用与分部分项并不一定同步,这就给工程竣工结算带来好多不同意见的争议。同时也不方便工程管理,好多民营项目配置的管理人员并不懂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措施费、相关规费”组成,这就要求有一个包括所有费用的全费用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