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避免投标中的一些不好的行为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6-06-26

招投标活动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作为投标人应积极配合、协助招标人一起做好,而不应投机取巧、自作主张,做出一些有损自己形象和信誉的事,最终不仅破坏了招投标活动,还会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们认为主要应避免以下投标行为:串通投标、低于成本价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文件投标等。 
1串通投标
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或其他有关招投标活动的规定、规范,均对串通投标作出了严格限制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两个以上行为人以协议形式或共同行动限制竞争的共谋行为。具体可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下面分别给出其定义,引起投标人注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投标人串通投标是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2低于成本价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投标竞争。这里指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竞争实力强的表现。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正是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特别在投标报价方面的竞争,择优选择中标者。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同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的。至于 "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判定,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在本项目中未发现此种情况。 
3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在实践中多表现为一些不具备法定的或者投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在 IT行业中,此类现象主要表现为"儿子以老子名义"参与投标,具体实施由"儿子"来完成。本项目中,我们认为有此种情况。 
4提供虚假文件投标 
提供虚假文件投标主要是指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提交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如伪造资质证书、资质等级,虚报曾完成的业绩等虚假情况,以试图取得标的的行为。在 IT行业中,提供虚假的资质证书等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网上可以查到该公司具有何种等级),主要表现为虚报曾完成的业绩等。在本项目中,无法判断这种情况是否存在,但我们认为即使存在,影响也不大,因为对此8个投标人,评标委员会都比较熟悉,而且其它条件已足以判别投标人的优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