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的确定问题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6-06-26

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业主写道:本工程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取中标单位的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标底预算中二者较低者为合同签定价。是否违法,是否有可以引用的法律条文? 
1、如果中标单位的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标底预算”,签约的合同价则为“招标标底预算”,这就意味着压低了中标人的投标价格。而违反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2、如果开标前宣布“招标标底预算”额度,就意味着,该额度是投标的最高限价或称拦标价。这也是违反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四条和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批准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是不能设置投标最高限价的。如果超出概算时,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超出的概算,其问题得到解决;如果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则应由招标人自行平衡解决。所以超出“招标标底预算”投标人不能按无效标处理。

3、以上可以看出,签约的合同价就应是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所以用“招标标底预算”价签约,就意味着改变了中标人的投标价格。违反上述法规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