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6-06-26

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和提高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资格和专业水平的证明。
  第三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安装,市政,装饰等专业,每个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省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三)制订造价员继续教育计划;
  (四)组织部署全省造价员验证工作;
  (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
  (六)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编号,专业等级号的管理;
  (七)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六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格证书取得第七条 取得造价员初,中级水平资格证需通过全省组织的统一考试。造价员资格考试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高级水平资格证取得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案例考试,省评审委员会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
  (一)报考初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二)报考中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水平证书,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
  (三)申报高级水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近两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第九条 报考人需携下列资料到管辖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报名:
  (一)报考初级水平: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二)报考中级水平: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造价员资格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两年两项业绩证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三)申报高级水平: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两份;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6,本人近两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两项业绩材料。业绩材料必须为以下内容之一:
  (1)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造价编审成果;
  (2)国家专业部,省工程计价定额编制成果;
  (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确定,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第三章 造价员自律管理第十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以从事以下与专业水平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
  (一)高级水平: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
  (二)中级水平: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和控制;
  (三)初级水平:可以从事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编制。
  第十二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和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十六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级管理机构注销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七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继续教育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在市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每篇计20学时;
  (五)编制一项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的补充定额,计20学时;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省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学时认定和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省辖市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应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章 从业变更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类型。
  第二十二条 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辖市内变更: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书面资料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印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二)跨省辖市变更:造价员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书面资料先到原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后,本人再携书面资料到转入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在造价员原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并制作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变更申请表》两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应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经原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到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跨省转出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本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审核,数据入库和编排证号,并收回原资格证和专用章。然后申请人在网上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将书面资料报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核和制作证章。
  第二十六条 外省转入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四年的,换发本省初级水平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换发本省中级水平证书。
第二十七条 外省转入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六)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第二十八条 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员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印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三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在一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省内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六章 证章管理和验证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颁发,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证书打印和专用章制作。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0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苏”;第2~3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4~5位为省辖市代码,其中第4位为阿拉伯数字“0”,第5位为大写英文省辖市代码;第6~10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专业等级号由9位字符组成:第1~2位为专业简称,用汉字“土建”,“安装”,“市政”,“装饰”表示;第3~4位为水平等级,用汉字“初级”,“中级”,“高级”表示;第5~9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五条 本省造价员专用章规格为宽48mm,高19mm矩形,横排4行(无分行线)。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不含专业等级流水号);第4行为工作单位规范性简称(一般不超过14个汉字)。第1-2行字体为10号粗宋体;第3- 4行字体为9号粗宋体(瘦型)。
  第三十六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补办,并携《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重新制作证书或专用章,原证书编号和专业等级号不变。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证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组织,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管辖市,县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三)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四十二条 限期整改名单应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近三年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四)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本着服务,高效的原则,明确所属县区(包括县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的职责,并对所属县区造价员自律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