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6-06-26

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和《关于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员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1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未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四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培训、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3、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
  4、负责造价员注册,发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6、组织造价员验证工作;
  7、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8、负责造价员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9、负责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ljgczj.cn)。
  第二章 资格考试与培训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通知)。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为:
  1、土建工程(含装饰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
  造价员可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写的教材。
  专业知识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可任选其一。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统考毕业生;
  2、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成绩合格;
  3、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第十一条 被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二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1、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表一)(一式2份);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造价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5、《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免试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进行网上报名。
  2、按第十二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居住地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审核后,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表二),报送省造价协会;
  4、省造价协会审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报考,发给准考证;
  5、省造价协会审核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考,由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将有关报考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的,应参加增项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造价协会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专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先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
  《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各院校或培训机构应向省造价协会申请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资格,省造价协会对其培训条件、培训能力、师资水平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由省造价协会颁发《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资格证书》。
  各院校或培训机构取得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资格后,应向省造价协会报送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复后,按照省造价协会制定的统一科目和教材进行培训工作。
  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院校或培训机构发给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年检不合格,注销证书。
  第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省造价协会颁发《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章 造 价 员 注 册
  第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1年内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注册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
  第十九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
  1、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附表三)(一式3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7、省造价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由聘用单位统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
  2、聘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对聘用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对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聘用单位;
  4、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对聘用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对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造价协会;
  5、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或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聘用单位;
  6、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应当入网成为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个人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