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缘何热衷于串标
正因为串标现象的存在,在建筑工程投标中才出现了很多令人难以想象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一家水厂招标的设计标底为9800万元,在参与投标的11家企业中,只有一家企业投标报价下浮了1%,其他10家企业均下浮了9%—29%不等。而该标采用的评标办法是:1—B,即有效报价加权平均再按规定下浮8%为下限,由下限往上数,谁接进下限谁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规定审查,这11家企业的报价均为有效。分析人士认为,按现行评标办法,一个近亿元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这家企业无论如何是中不了标的。根据这家企业报的投标价位,不妨换个角度再分析,它从开始投标就没有打算中标。既然不打算在投标中中标,为什么还要投标呢?显然它是在串标。其实这家企业参与投标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加权平均值”。
第二个案例:是参与某园林工程投标的企业有3家的标书出现了雷同。设计的图表尺寸大小相同,报价说明书相同,标书中段落相同,标点句号相同,甚至错字也都相同,有的标书5、6页联在一起都是相同的,还有的技术标书总共60多项,就有50多项是相同的。有关人员问对方怎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对方很认真地回答,为了互相学习和借鉴。君不知,投标的标书在开标之前是要封闭包装的,包装不严实或未按规定包装都要按废标处理,其目的就是怕将投标内容泄露出去。标书雷同视为串标是早有先例的。制作标书过程中,你看我的,我抄你的,不叫串标又叫什么呢?
串标的缘何。在一种串标模式、一件件串标案例面前,不少人深感困惑,不少企业为何热衷于串标活动?其实,答案很简单:一是为了抬高投标报价;二是从中攫取好处;再就是通过挂靠串标获取更多的工程。
前不久,一些媒体纷纷报道了国内最大的市政工程串标案——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一审宣判结果,法院审理查明,24名来自全国不同省市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参加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温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标段等3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为保证自己的利益,经过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这“三大工程”的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
据一位在某大型建筑企业长期负责投标工作的人士介绍,近年来,由于采取了串标或围标的方式,在中标的项目工程中,平均标价提高了3至4个百分点,最高的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应当说,串标在提升投标报价,防范业主普遍采用的最低价中标给企业带来的经济风险是有积极意义的。
串标带来哪些影响
一些知情人士认为,与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投标工程等不法行为相比,串标更具隐蔽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现象,是一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结果。招投标市场串标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的发挥,危害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竞争变成了人情、贿赂和关系网的博弈,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恶性竞争在建筑市场的一种花样翻新。
助长了腐败现象。串标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人情关系网进行贿赂的过程,它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行业道德,助长了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蔓延。
破坏了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诚实守法的信用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提出的基本要求。串标现象的本质是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机取巧,操纵市场运作行为的表现,是与诚实守信和“八荣八耻”背道而驰的。
打乱了正常的投资规划。串标现象的直接恶果是打乱了国家和地方正常的投资规划和投资体制,严重损坏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其它投资人经济利益。
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挑战。我国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刑法》和《建筑法》,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22部关于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都对禁止串标现象有约在先。
查处串标咋就那么难
一位曾经多次参与过串标活动的人士介绍说,大家正是看到了查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串标现象有诸多难度,所以才敢于去冒风险踏这条“红线”。查处串标难的诸多原因是:
串标的形式多种多样,认定是否串标有很大的难度。认定串标与否,首先需要确凿的证据或用事实说话,一般情况下,收集这种证据是很难的,因为串标企业采用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串标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内讧,真正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寥寥无几。
价值观念的变化助长了串标投机行为。在经济利益、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三者之间,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应该高于、大于和优于前者。获取经济利益只有建立在遵纪守法和恪守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才算是光明正大和受法律保护的,这个道理对所有参与串标的企业和个人来讲都明白,为什么明知参与串标是一种违法的不光彩行为,还要积极参与其中?主要还是受利益驱动和价值观念变化的影响。
由此付出的法律风险成本较低。虽然说《招标投标法》和《刑法》等法律都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串标人做出了明确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还是经济上的处罚而已,情节严重的,才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一个项目工程标段的投资额最少也是数千万或上亿元金额,串标一旦成功,获利的金额与串标所冒的法律风险,由此付出的成本相比,显然不成正比,从这个角度上讲,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串标现象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招投标市场监管有机可乘。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虽然难听但十分形象的比喻,用在制度设计和监管给串标留有空间是最贴切的,那就是“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虽说经过十多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招投标运行监督体系,但是有些制度仍不严密和不科学,或者仍然给权力寻租和甲乙双方暗箱操作串标活动留有空间。
目前的招标文书确定的标底普遍不科学。一些企业之所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串标上,寄希望于通过串标提高工程报价,减少亏损,增加利润,究其根源还是招标过程中普遍没有遵循经济规律不无关系。可以试想,一个原本需要3000万元投资才能安全优质地建成的一座大桥,现在要求对方2500万建成,明显存在着500万元的资金缺口,这个缺口从哪来?让企业从原来的积蓄里拿?不可能,就要动脑筋想其它的办法了,应该说,串标就是企业应对低价招标的办法之一。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合理。既然有空子,那企业就会充分地用足它。多数行业建立的建筑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还是业内人员组成的,这个缝隙,不但给串标等违法现象以可乘之机,而且加大了依法查处和打击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