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招投标基础要点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6-06-26

依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以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作为开标的时间,开标地点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开标应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申请招标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招标人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重要内容和标底,并做好开标记录。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书宣布作废:(1)投标书未密封;(2)本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3)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4)逾期送达;(5)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会议的;(6)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依法和依约定允许的除外;(7)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任何投标人在开标后不得更改其投标内容,但可以允许其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作一般性的说明或澄清某些问题,该说明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工作应具备公正性、权威性。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前应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及评标纪律。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或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评标过程应在严格保 
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凡申请招标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确定中标的一般标准。一般应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但是,在下列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的投标,宣布所有的投标均为废标:(1)最低投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者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2)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人少于三人,不能达到预期的竞争目的。在确定所有的投标均为废标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定标是招标人通过评标从投标人中决定中标人的行为。定标在性质上一般被认为是对投标的承诺。但是,如果招标人并不完全同意投标人的条件,而是需要与中标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一步谈判、协商,那么,这种只是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方式不能视为承诺性性质的定标。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根据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人,抄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末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从开标到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型工程不超过30天;工程设计不超过一个月,发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签订建筑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如前所述,定标的性质是对投标的承诺。合同团承诺而成立,合同的具体内容即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但是,在通常情况下,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合同不够正式和规范,故双方还应签订相应的合同。签订合同即是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的确认和整理。因此,《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投标人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的,作违约论,应向招标人赔偿经济损失。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合同生效即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亦即法律约束力。通常合同成立之时即为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合同需要办理特定的手续方能生效,在没有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性条件之前,合同虽已成立,但还不能生效。 
建筑合同是话成性、双务合同。这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就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联系,这种联系即为建筑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建筑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建筑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都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二、建筑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向对方提交书面文件,在双方协 
商一致的前提下,方能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因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提出一方当事人应予赔偿,解除合同必须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建设合同时,若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即有重大误解,或合同规定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应视为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有关一方或双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有关一方或双方国家法律所强制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建筑合同则应属无效的合同,自合同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